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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遠東能源公司簡介<\/strong><\/p>\r\n

美國遠東能源公司總部設在得克薩斯州休斯敦,在中國北京設有辦事處,側重於中國煤層氣的勘探與開發。<\/p>\r\n

Resource Investment Strategy Consultants (RISC) 簡介<\/strong><\/p>\r\n

RISC 是一家獨立的顧問公司,與各公司合作,為他們的油氣業務提供支持。RISC 為全球客戶提供最中肯的技術、商業和策略建議。RISC 提供的服務包括按照監管要求為上市公司撰寫獨立報告。RISC 獨立於美國遠東能源公司。<\/p>\r\n

本新聞稿中包含的闡述美國遠東能源公司及其管理層的意圖、希望、估計、信心、預期、期望或對未來的預測的表述屬於修訂版《1933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 第 27A 款及修訂版《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第 21E 款所界定的前瞻性陳述。必須指出,任何此類前瞻性陳述都不能爲未來業績提供保證,而且涉及一些風險和不確定性,包括產量分成合約修訂協議可能無法達成或無法以雙方最初同意的條款達成。實際結果可能與此類前瞻性陳述中所預測的大不相同。可能導致實際結果與此類前瞻性陳述中所預測的大不相同的因素包括:只是初步得出的鑽井數據,包括滲透率和天然氣含量;從該公司的礦井中最終生產或銷售的天然氣數量沒有保證;壓裂增産和鑽探計劃可能無法成功提高天然氣産量;由於中國法律的限制,該公司可能僅擁有有限的權利來執行與山西省國新能源發展集團和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達成的天然氣銷售協議(該公司是該協議的明確受益人);可能無法鑽探更多的井,即便鑽探,也可能不及時;運輸天然氣所需的更多管道和收集系統可能建不起來,或者即便建起來也可能不及時或者其路綫與預期的不同;管道公司及當地經銷和壓縮天然氣的公司可能拒絕購買或接受該公司的天然氣,或者該公司不能行使其根據與管道公司達成的正式協議所享有的權利;與採煤活動的衝突或者在與採煤活動協調該公司的勘探與生産活動時對該公司的作業造成負面影響或大大增加該公司的作業成本;該公司的營運歷史不長;對該公司現金財力的管理有限及有可能管理不足;與煤層氣勘探、開發及生產有關的風險與不確定性;該公司未能開採或銷售其全部或很大一部分儲量或其它資源;該公司可能無法達到在證交所上市的條件;征地及與在外國經營有關的其它風險;資本市場的混亂影響資金籌集;對整個能源行業有影響的事情;缺乏石油天然氣田相關的物品與服務;環境風險;鑽探與生產的風險;對該公司的作業有影響的法律或條例的改變以及在該公司的 10-K 表格年度報告、10-Q 表格季度報告及其後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提交的文件中述及的其它風險。<\/p>"]; $("#dvExtra").html(content_array[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