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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RDA公司董事會的信隨附文後。<\/p> \n

關於科投公司<\/strong><\/p> \n

科投公司,一家上海浦東新區政府直屬的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從事各類投資及投資管理。科投公司的現有業務涵蓋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收購和兼並,母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及債權投資等眾多領域。科投公司對集成電路設計行業有著深刻的認識和理解並已經投資了多家IC設計企業。更多信息,請登錄科投公司官網(http:\/\/www.pdsti.com<\/a>)查詢。<\/p> \n

2014年5月7日
董事會
RDA Microelectronics, Inc. (「RDA公司」)
上海浦東新區碧波路690號4號樓6樓
201203<\/p> \n

尊敬的各位董事會成員:<\/p> \n

RDA公司於2014年5月2日發布的關於與紫光集團有限公司(「紫光集團」)之間未決交易的新聞稿涉及上海浦東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我司」、「我們」或「科投公司」)。我司注意到該新聞稿中涉及科投公司的表述存在事實上錯誤,並傳達了令人誤解的信息。<\/p> \n

根據中國的相關法律,此類交易中的中國買家需在其簽署確定協議之前取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委」)關於該項目的項目信息報告確認函(「確認函」)。但是,根據貴司公開文件中的信息,紫光集團在其簽約前並未取得發改委的確認函,且時至今日也仍未取得該等確認函。相反,我司在貴司決定與紫光集團簽約之前已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外資[2009]1479號)的規定取得了發改委的確認函。同時,我司也在最近取得了將該確認函的有效期續展至2014年11月的批復,這也符合近期出台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4年9號令)的相關要求,這也意味著,RDA公司與紫光集團並購協議項下的交易在此之前將難以完成。<\/p> \n

與5月2日的新聞稿中所述不同的是,就我司在去年秋季提出的要約,我們取得了一家中國的龍頭銀行對我們的授信額度,該銀行也幫助我們組建了為收購提供資金的海外銀團。在貴司與紫光集團簽署合並協議之前,我們已告知貴司我們已經從該中國的銀行取得了足額的資金支持承諾。我們再次申明我們有充足的資金完成對與RDA公司規模相當的標的公司的收購。<\/p> \n

下周將標志貴司和紫光集團簽署合並協議已過去六個月,在這六月之中沒有任何跡象表明紫光集團將取得發改委的確認函,亦或說明紫光集團已經取得完成交易所需的資金。盡管RDA公司半年以來多次公告正在配合紫光集團完成政府審批以盡快完成交易,但是,我們沒有看到RDA公司和紫光集團在執行並購協議方面取得的任何實質性進展。我們已經注意到有媒體報道RDA公司與紫光集團之間的交易未遵守發改委的有關要求。作為交易的利益相關方及RDA公司的小股東之一,我司要求RDA公司董事會公開就上述報道的真實性及其後果做出澄清;且由於我司非常擔心目前這種狀態對RDA公司業務和財務的影響,RDA公司董事會還應當說明因上述行為違反發改委的相關規定而對交易造成的影響。不能完成交易及長期的不確定性將給予員工尋找其他機會的理由,並將危害客戶關系,這都可能導致RDA公司業務和財務狀況向不利的方向發展,由此也將對公司股東所能實現的利益和價值產生消極的影響。<\/p> \n

我們也注意到,RDA公司在5月5日的公告中宣布不公布2014年第一季度的業績報告,並且不會對該季度的業績情況作出說明。眾所周知,美國上市公司應當公開披露每季度的財務狀況——RDA公司為什麼不願意這樣做?上市公司股東有權知曉公司的最新的財務信息和運營狀況,該知情權是股東的一項基本權利,即使與紫光集團的交易仍懸而未決,股東仍有權在公開市場上買賣股票,而了解公司的最新的財務信息和運營狀況是股東合理確定價格的必要條件。因此,我們要求RDA公司公開披露2014年第一季度財務狀況。<\/p> \n

我們敦促貴司能重新評估與紫光集團之間的未決交易,並盡快考慮最符合RDA公司及其股東利益的其他方案。我司認為盡早開展RDA公司、紫光集團和科投公司之間的三方談判是保護RDA公司及其股東利益的唯一可行途徑。為實現此目的,我們願意為貴司和紫光集團解決目前困境提供協助,我們建議RDA公司和紫光集團均同意參加三方談判,並互相豁免對方因參加三方談判可能引起的在並購協議條款下產生的責任。<\/p>"]; $("#dvExtra").html(content_array[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