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耶路撒冷2016年4月11日電 /美通社/ -- 當地時間傍晚,在耶路撒冷著名的大衛城堡酒店 David Citadel Jerusalem 裡,舉辦了一場重要的簽約儀式 -- 中國領先的投資集團復星集團(「復星」)與 Gaon Holdings 為代表的 AHAVA Dead Sea Laboratories Ltd. 公司(簡稱 「AHAVA」公司)股東簽署協議並共同宣佈,復星將以以色列新謝克爾2.9億元[1]收購擁有以色列頂級死海礦物護膚品牌 AHAVA 公司的100%股權。
根據協定條款,復星將從 AHAVA 公司現有股東手中收購股權,現有股東包括:Gaon Holdings、Livnat 家族、Shamrock Israel Growth Fund Advisors 公司、Kibbutz Mitzpe Shalem 以及 Kibbutz Kaliaan。
復星集團副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梁信軍與 Gaon Holdings 首席執行官 Guy Regev,在多位以色列高級政府官員和雙方公司代表的見證下簽署協議,當中包括以色列經濟及工業部副部長 Amit Lang、以色列經濟及工業部中印對外貿易司司長 Yariv Becher、復星集團合夥人[2]、復星創富董事長、鋼鐵智慧裝備董事長兼財富管理集團聯席總裁唐斌、復星創富以色列首席代表兼投資總監何逸舟等。
復星集團副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梁信軍先生表示:「我們對以色列市場充滿信心,不斷在各個領域尋找適合的投資機會。我們認為 AHAVA 是一個有聲譽、有實力的成功品牌。我們很高興能圓滿完成此次交易,實現各方共贏,並致力於在中國和其他國家延續該品牌的成功。」
復星一直看好以色列的經濟和企業發展,通過投資以色列企業,復星期望能進一步加深中國企業與以色列企業之間的合作。復星於以色列市場的投資始於2013年,當時收購了以色列領先的鐳射美容器械公司 Alma Lasers(飛頓鐳射)。自復星投資後,Alma Lasers 在中國的發展戰略成效顯著,已成功把中國市場發展成為其较大的單一市場。
梁信軍先生補充道:「中國的經濟增長將越來越由消費驅動,而消費領域最值得重視的就是家庭財富的保值增值,以及每個家庭對健康管理、快樂生活的追求。因此,復星今後將更加堅定地在資產端聚焦 B2F(Business to Family),投資富足、健康和快樂板塊。我們會打穿復星內外核心資源,專注以工匠精神來打磨產品,為家庭提供富足、健康和快樂的一站式綜合解決方案,服務好我們的客戶,為他們創造價值。」
AHAVA 是原創於死海地區並享譽全球的死海礦物護膚品牌,其頂級面部護理產品包括:Dead Sea Osmoter™ 系列面部精華、面部泥磨砂膏、礦物精華活膚保濕啫喱霜等,產品深受全球消費者喜愛。AHAVA 在希伯來語裡是「愛」的意思,而復星一直積極踐行其「中國動力嫁接全球資源」的投資模式,將把代表著「來自以色列的愛」的 AHAVA 產品在世界上傳遞開去。
關於復星
復星1992年在上海成立。2007年7月16日,復星國際有限公司(00656.HK)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機板上市。
復星堅持紮根中國,投資於中國成長根本動力,積極踐行其「中國動力嫁接全球資源」的投資模式,矢志向「以保險為核心的綜合金融能力」與「植根中國、有全球產業整合能力」雙輪驅動的世界一流投資集團大步邁進。目前,復星的業務包括綜合金融(富足)和產業運營兩大板塊。
詳情請瀏覽以下網址:www.fosun.com。
關於AHAVA死海實驗室有限公司(AHAVA Dead Sea Laboratories Ltd.)
AHAVA 死海實驗室有限公司(AHAVA Dead Sea Laboratories Ltd.)成立於1988年,公司致力於以死海活性礦物質為原料,研發各種美容護膚產品。公司是死海地區唯一的化妝品公司,在具有環保意識的科研活動中,只採用真正獨一無二的科學方法。歷年來,AHAVA 在一系列卓越護膚產品的研發中將這一理念進行了充分的詮釋,AHAVA 的產品因顯著的功效而享譽全球。對於死海這片神奇地區所蘊含的豐富自然資源,AHAVA 嚴格遵守公認的國際標準加以開採利用。為了應對競爭激烈的市場挑戰,以及全球消費者千變萬化的需求,AHAVA 持續關注創新,堅持採用先進的研究技術。
近30年來,AHAVA 已在3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展業務,進駐世界領先的百貨商店、香水商店和獨立商店。AHAVA 致力於通過創新的礦物護膚產品,將死海的神奇和美好以負責任的方式傳遞到世界各地。AHAVA 在死海礦物方面的專業知識以及真正親膚的配方贏得了消費者的稱讚,並使得品牌在全球獲得良好聲譽。
更多相關資訊,請訪問 AHAVA 網站:www.ahava.com
[1] AHAVA 的交易價值為以色列新謝克爾2.9億元,最終交易額可能會進行調整。
[2] 指本集團核心管理人員,區別於法律概念「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涵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