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坎培拉2017年7月17日電 /美通社/ -- 自2018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亞政府將要求向本國出售產品的企業,對價值不超過1000澳元的商品徵收商品及服務稅(GST),其中包括商家和電商平臺銷售以及透過轉運商(re-deliverer)供應的商品。
對於那些每年向澳大利亞消費者銷售價值超過75,000澳元的低價值商品的企業,他們將需要在澳大利亞稅務局(ATO)登記,並需要徵收相應商品及服務稅。
每年向澳大利亞消費者銷售價值低於75,000澳元的應稅用品(包括低價值商品)的企業將不受影響。他們將需要繳納現有的邊境稅和關稅,並需要完成進口清關手續,而不需要針對價值超過1000澳元的商品徵收商品及服務稅。
此次調整將確保消費者進口的低價值商品與來自澳大利亞國內的商品的稅收待遇一樣。這意味著當地政府將為當地企業和全球競爭者提供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不論產品價值多少,澳大利亞國內供應商一律被要求徵收商品及服務稅。
過去幾年,澳大利亞的網購市場穩定增長,海外零售商也因此收穫頗豐。這一趨勢有望繼續,為在澳大利亞市場不斷打造品牌忠誠度和知名度的零售商提供更多的機會。據國民銀行(NAB)的網路零售指數預計,澳大利亞截止2017年3月的年度網路零售額達到220億美元,較上年增長9%。
澳大利亞稅務局局長助理Kate Roff表示:「很多供應商目前都是在全球交易,澳大利亞居民從海外供應商處購買實體商品不比從當地供應商處購買產品難。」
Roff總結說:「澳大利亞消費者經常網購衣服和電子產品等各種產品。這項新的稅收規定將要求海外電商和轉運商針對這些產品徵收商品及服務稅,為所有商品提供更加平等的稅收待遇。」
如果只是企業對企業銷售,海外企業則不需要登記。如果買方提供他們的澳大利亞商業編號和商品及服務稅登記通知書,登記企業則不需要根據他們的銷售額徵收商品及服務稅。
除了這項措施之外,澳大利亞政府還於2017年7月1日進行了商品及服務稅納稅調整,要求向澳大利亞消費者出售進口服務或數位產品的企業進行商品及服務稅登記,並根據銷售額徵收相應商品及服務稅。這些服務包括建築設計或法律服務以及電影、音樂、應用、遊戲、電子書、博彩和線上約會服務的流媒體或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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