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7年1月9日電 /美通社/ -- 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在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部署,積極推進資本市場雙向開放。以開放促改革,以開放促發展。按照中國政府關於金融開放的頂層設計,將進一步優化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發展規劃和政策舉措,加快建立完善有利於保護投資者權益、有利於增強有序競爭、有利於防範風險的開放新機制。落實細化放寬證券行業外資准入的政策。推進境外上市備案制度改革。支持交易所和行業機構圍繞「一帶一路」建設開展金融創新,為跨境貿易、投資、併購提供專業服務和支持。
中國在加強對外開發的同時,各個外資投資銀行、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在中國境內承接中國業務時更應嚴格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中國財政部2015年5月26日頒布《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要求「中國內地企業依法委託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該受托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中國內地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業務合作。雙方應當簽訂業務合作書面協議,自主協商約定業務分工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在境內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由中國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存放在境內。」「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的,應當在入境執行審計業務前至少提前7日向中國內地企業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報備,並抄送財政部。同時,應提供與委託企業簽訂的審計業務約定書複印件以及與中國內地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業務合作書面協議複印件。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未及時報備或報備信息(含審計業務約定書和業務合作書面協議)不真實、不完整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並轉送其所在國家(地區)有關監管機構處理;情節嚴重的,予以公告,自公告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
據瞭解,到目前為止,不少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承接中國企業審計業務前沒有報備,也沒有與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簽合作協議。
財政部、工商總局、商務部、外匯局、證監會於2012年5月10日頒布的關於印發《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的通知規定: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截至2017年12月31日,境外合伙人占合夥人總數的比例及其在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中的比例不得超過20%。
目前中國對四大所(安永華明、畢馬威華振、德勤華永、普華永道中天)的改制要求期限已到,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按照規定完成轉制工作後才能在中國境內合法承接業務。
但,國際著名的外資投行承接中國企業境外上市的咨詢承銷前提條件就是中國企業必須接受四大審計,以四大境外所的簽字為準,不接受四大中國境內轉制所,美名其曰借助「四大」境外所謂的「卓越聲譽」可讓中國企業在境外市場樹立信譽。
請各外資投行、會計師事務所等各中介機構及擬境外上市的中國企業,嚴格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中國依法保障各機構、各投行的合法權益,但對於違法違規的行為必將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