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4年5月13日電 /美通社/ -- 上海浦東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科投公司」)於今日針對RDA Microelectronics, Inc.(「RDA公司」)於2014年5月8日發佈的新聞稿中包含的錯誤的信息予以澄清並對相關問題聲明如下:
- 科投公司具有足夠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中國銀行總行已經批准為科投公司併購RDA項目提供39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授信。科投公司還有充沛的自有資金,足夠完成對類似於RDA公司規模的標的公司的併購。RDA公司多次在公開的新聞稿中質疑科投公司的融資能力,甚至質疑科投公司的投資能力,這種行為的目的是不言而喻的。作為一家有良好市場聲望的投資機構,科投公司對這種挑釁不予回應。
- 科投公司理解RDA公司身處困境的複雜感受。科投公司認為,RDA公司遭遇的困境是其2013年11月8日至11日間不顧科投公司的善意勸告、執意與未取得「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確認函」的國內併購方簽約造成的。根據2013年11月22日國家發改委關於本次收購的相關函件,國內併購方在沒有取得「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確認函」的情況下與銳迪科公司簽約,違反了《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1號令)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外資【2009】1479號)的相關規定。
- 我們注意到,RDA公司與其國內併購方自簽署協議半年以來,置科投公司通過多種渠道釋放的和解善意於不顧。我們理解,RDA公司和國內併購方對中國政府的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抱有希望,但是今年4月8日國家發改委頒布了改革後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9號令)。按照9號令,境外併購交易的國內併購方在簽署合併協議之前仍然需要獲得「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確認函」。因此,本次交易的國內併購方在獲得該確認函之前即與RDA公司簽署合併協議之行為仍然違規,RDA公司與之簽署的協議明顯是建立在違規基礎上的行為。
- 作為潛在併購方,如果有機會,科投公司對併購RDA依然保留著一定的興趣。但是,按照國家發改委9號令的法規精神,科投公司不會為了併購RDA付出超過合理價值的價格。科投公司已經開始對其它IC設計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科投公司發現市場上存在許多值得開展併購的標的公司。
- 科投公司是否執行對RDA公司的併購,對當前併購協議雙方已經構成違規的事實沒有影響。但作為當事方之一,為保護廣大股東的利益,科投公司願意為了幫助當前交易雙方解決問題提供另外一個選擇。科投公司所提供的選擇,具有足夠的靈活度,能夠確保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基本不受損失,也不會令RDA承擔額外的法律責任。為此,科投公司呼籲RDA併購協議雙方盡早與科投公司進行談判,並呼籲RDA併購協議雙方互相豁免對方因參加談判可能產生的併購協議項下的責任。科投公司也呼籲廣大中小股東促使RDA併購協議雙方盡早走上談判桌,使當前的困局早日得到解決。